非法外侨合法化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92页(475字)

又称第三二四号行政令。菲律宾关于使非法外侨得以永久合法居留的方案。1988年4月13日由科拉松·阿基诺总统颁布。继而移民局又对此作出具体的执行细则。规定:(1)凡在1983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菲律宾的非法外侨,只要没有贩卖毒品、拐骗妇女、从事走私活动等犯罪记录,只需缴纳5万比索(约2500美元),均可向菲律宾移民局申请办理永久合法居留手续;其妻子和子女分别交付1万比索和1000比索,即可同时办理合法化手续。(2)1984年以后到菲逾期滞留的外侨,凡年满50岁以上的男性在菲律宾银行存有5万美元的退休金或在菲投资7.5万美元,亦可获得永久居留权。菲移民局规定,该方案于8月1日开始执行,并规定申请期限为1年,即在1989年7月31日期满前均可申请。菲华社会欢迎和支持该方案,菲参众两院多数议员支持阿基诺总统,同时亦有批评和反对意见。1988年10月18日,菲律宾参议院通过决议,认为该法案违反宪法,要求阿基诺总统停施该方案,以便行政与立法部门修改现有移民法,解决非法外侨问题。该方案遂成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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