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乡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94页(750字)

原指明末移居越南的华人社区,累经越南定制管理后渐指华越混血土生华人住区。“明乡”即明末流亡越南之同乡;又作“明香”,或谓本有“宗祀大明香火”之义。最早为17世纪中期创设于*会安(今越南中部广南—岘港省港口)之明香社。阮主侵吞水真腊(今越南南部)后,1698年命阮有镜为“真腊地经略”。此地早有华人移居垦辟,至是“又以清人来居镇边(今边和)者立为清河社,居藩镇(今嘉定、西贡)者立为明香社”,率入编户。西山起义期间,为避战火,1778年顷,原居边和一带明末遗民后代,多有迁来堤岸一带建埠另居者,于堤岸创立“明香会馆”。西山朝时,越生华人一律登录明香册籍。1802年阮朝建立后,中、南、北三圻普遍成立明香社。1827年,令各地客社凡称“明香”者,一律改用“明乡”(“乡”、“香”越语同音:Huong),遂成定式。有谓阮朝因部分华人曾助嘉隆“中兴”,对“明乡人”行某些“优待”,实为同化与限制。1810年,“免广义明香民练兵”;1815年,命“北城该庯”一职,由当地“明香社人潘嘉成”充任,监征屋税;1842年,指令“凡有5名以上明乡人处,得准自行另立乡社”。后又规定:“明乡人夫妇及其家族,不得复返中国”。1865年,交趾支那殖民地堤岸市政府参议会中:越人5席,中国人15席,明乡人以亚洲外国人资格另占5席。1874年,法国殖民政府申明:明乡人一律做越人看待(当时身税:华侨25贯,越人17贯)。1871年,将西堤华侨分为“七帮”治理之际,“明乡帮”一度单独存在,后撤销。唯顺化、会安一带明乡社,历史甚深,组织严密,又维持一段时间,至20世纪亦不复存在。“明乡”二字含义亦渐次嬗变:由原指明末移民社区,渐转指曾隶明乡籍之华裔,后更转指华越混血之土生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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