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侨务政策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499页(42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归国华侨的基本政策。亦称十六字原则,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归侨、侨眷实行“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政策原则,“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判为“特殊化”而加以否定。1978年12月第二次全国归侨代表大会和全国侨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先念代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致词中总结10年内乱的教训,重申党的侨务政策时,明确、完整地提出十六字原则。廖承志在工作报告中又加以阐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是就归侨、侨眷的入党、入团、提干使用等政治待遇而言;而“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是指诸如出境、探亲、自费留学、侨汇物资供应,以及解决住房、两地分居、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时,给予方便和照顾。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目的是更好地调动归侨、侨眷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更广泛地团结海外侨胞。根据这一原则制订一系列的国内侨务政策,现在和今后比较长的时间内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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