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汇购房建房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08页(45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住宅规定。全称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由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订,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共10条。主要内容有:(1)鼓励用侨汇买房建房,产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保护。有城镇户口的,在城镇买房建房;原籍农村在城镇无亲友的,原则上在农村买房建房,但领养老金华侨要求在城镇建房养老的,不受此限制。(2)住宅设计根据华侨和侨眷的特点,为节约用地,城市以公寓式住宅为主,有特殊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独门独院别墅。(3)建筑材料,专项下达,不得挪用。(4)宅地所有权属国家,宅主享有使用权,房管部门从发给住宅产权证之日开始征土地使用费。房产税免征5年,期满后按当地标准计征。(5)住宅可出售、出租、交换或请人代管,也允许继承和赠送。(6)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管理,住宅列入当地基建计划,侨汇量大的城市,可组织华侨住宅建筑公司。上述原则适用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华人及其亲友。地方应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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