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华侨捐献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16页(301字)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全称在受理华侨捐献中严禁违反政策和营私舞弊的若干规定。1979年9月14日发出。共7条。主要内容有:(1)坚决执行自愿捐献的原则,不得向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劝募,更不许强迫捐献。(2)严禁借捐献之名,营私舞弊,变相受贿,托购套汇逃税。(3)捐献物资,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公社和公社以下单位不得接受捐献的车辆,已接受的送县政府安排,用于医疗救护和对外接待。(4)捐献物资,不许个人占有,严禁贪污挪用。(5)严格执行接受捐献的审批规定。(6)干部必须廉洁奉公,以身作则。(7)违反规定按党纪国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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