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越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25页(544字)

法属越南殖民当局制订的国籍法。1933年制订。其中有关于限制与控制*明乡人的具体规定如下:(一)有下列状况之一者为法国亚洲归化人:(1)出生及居住在法属殖民地(如南圻)的明乡人及其子女。(2)1933年9月28日以后出生于法属直辖特区(如河内、海防、岘港)的明乡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法国保护民:(1)出生于中圻(岘港除外)的明乡人。(2)在1931年7月1日以前,或1936年11月8日以后出生于北圻(河内、海防除外)的明乡人。(3)1934年9月5日以后出生于高棉的明乡人;1901年1月28日以前出生于高棉的具有中国血统者(即父为明乡人,母为越南人或高棉人)。(4)1901年1月28日与1934年9月3日之间,出生于高棉而具有中国血统者。(三)下列之人,为外国人(意即中国人):(1)1883—1933期间出生于法属地(如南圻、河内、海防、岘港)的明乡人,而从未申请法籍者。(2)1931年7月1日至1936年11月8日期间,出生于北圻的明乡人。(3)1934年9月5日以前,出生于高棉的明乡人。(4)在1901年1月28日与1934年9月5日期间,出生于高棉的具有外国(按指中国)血统者,而尚未申请或曾申请未准为高棉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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