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圻外国人教育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55页(545字)

1933年法属越南南圻殖民当局关于外侨教育管理法规。适用于华人以及缅甸人、来人在南圻所办的学校。其规定较*南圻中文学塾规则更为周详,规定外侨学校分训蒙学校及小学校两种,均可用学生原籍方言教授。训蒙学校每周至少须讲授法文或越文3小时,小学校每周至少须讲授法文8小时。越文可自由教授。设立华侨学校须用校长名义以华文详列该校名称、校址、学校种类(训蒙学校或小学校)、所开班数,并须持有卫生委员会检查该校之证件,写明自愿遵守法律并受当地行政当局监督。校长个人应备有户籍证、品行证、文凭等证件副本,一并呈交法国驻南圻都督批准立案。校长的更换亦须从速通知当地长官,呈请备案。迁移校址须有卫生局委员的查验证书。学校停闭亦须先行呈报当局批准。各校如不依照规定办理,或有其他不合法的事发生,南圻都督将收回许可证,勒令暂时或永远停办。还规定教育稽查员有权核阅学校课本及学生作业。凡有关治安或触犯法律之处,以及有碍地方风俗或攻击当地政府,或有各种军事体操以及含有军事意味的游戏,一律禁止。学校教职员的年龄资历、考试办法等也有详细规定,每年并举行专试。凡报考校长或教员者,须持有由各帮帮长发给的在越南居留3个月的品行证,并载明身份证的号码及最近2年所居住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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