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华侨十项问题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56页(814字)

又称南非华侨一九五四年备忘录。1954年3月29日台湾当局驻南非联邦“总领事”邵挺偕同南非各地华侨代表向南非总理兰(D.F.Malan)呈递请求改善华侨处境的备忘录。主要内容是:(1)关于种族集团区域法涉及华侨部分,提出了4项改善要求:华侨应列入欧洲人集团;华侨在任何地区均有商业权益,要求切实予以保护;华侨营业处所房地产权,非系自有者,应予在该处附近购置产业之权,俾于被逼迁出时,仍得在邻近建屋,继续营业,维持生计;同意接受划定某一适当区域作为华人住宅之用,但该区域须在非洲人(黑人)或有色人区接壤之处,并应予华侨在该住宅区有购置产业之权。(2)要求给予南非华侨享有自由买卖房地产业的权利,并表示同意规定限作商业与住宅之用。(3)要求准许约翰内斯堡西区华侨商店随黑人迁往黑人住区附近,继续营业;或准许该区华商营业执照转往其他白人住区,继续营业。(4)要求准许华侨在国外结婚的妻室及非出生南非的16岁以下子女入境,并要求取消限制华侨的省际通行证。(5)要求准许华侨子女进入公立欧洲人学校、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就学,以补救现有华侨教育之不足,并准许华文教员入境。(6)要求准许华侨青年学生进入职业学校接受各种技术训练,使华侨青年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和选择。(7)要求准许在欧洲人医院附设华人病房,专供华侨病人使用,所需经费由华侨负担。(8)要求准许德兰士瓦省、纳塔尔省华侨每人每月作有限额的自由购酒(开普省未实行酒禁,故未提出)。(9)要求华侨不受一九五三年设置分别享用法的限制,准许华侨享用欧洲人开设的医院、戏院、娱乐室、运动场、旅店、餐厅、百货公司、理发店等。(10)要求南非政府以收容难民办法,处理非法入境华人,准予发给临时居留证,或难民特别许可证。1954年马兰退休,斯特莱多姆(J.G.Strijdom)继任总理,后者于1955年3月的答复中,并未满足南非华侨上述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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