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八八二年排华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00页(441字)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种族主义排华法案。1882年由加利福尼亚州参议员米勒(Miller)向国会提出,又称参议院第七十一号提案。主张停止华工入境20年等。该提案先以29票赞成、15票反对、32票弃权获参议院通过,以201票赞成、31票反对、51票弃权获众议院通过。但阿瑟(Chester Alan Arthur,1830—1886)总统以不合情理,有悖美国制度的民主精神为由,予以否决。后经参、众两院修改,将中止华工入境期限缩为10年,方由阿瑟总统于同年5月6日予以签署。该法案限制华人条例凡15条,主要内容有:10年内禁止华工入美;1880年11月17日前即居留美国并获得海关证明文件的华工,暂时出境后,准予重返美国;持有中国政府英文证件,说明依约有权入美的华人(非华工),准予进入美国;非经正当途径进入美国的华人,于此法案通过后,将依美国法院的裁判驱逐出境;禁止华工眷属入美;此后,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均不得准许华人加入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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