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一八九七年结社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19页(438字)

泰国关于结社(主要针对华侨秘密会社洪字会)的法令。1897年10月10日颁布生效。法令共18条,主要内容为:自法令生效之日起,不论此前已成立或今后要成立的会社,也不论其属于何种民族,只要其成员超过10人,均须向政府有关官员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应详述该会社的宗旨、会规、首领、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名单、住址,及会社所在地等情况。政府有关人员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政府有关人员有权传唤组织中的任何成员以进一步详细了解情况。审查后,认为该会社可以在法令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当活动者,方可注册。各会社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各项规定,若有违反,即行判罪,并立即取消其合法地位。此外,该会社还须缴纳不超过4000铢的保证费,并保证以后不再有越轨行为。未被批准注册的会社,必须停止一切活动。若有违抗,将以非法结社论罪,会社的首领将被关押5年或罚款2000铢,或关押与罚款并科。一般成员则按其在组织内的不同地位分别论罪。见泰国洪字会问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