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与印度尼西亚关于籍民分配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32页(502字)

1949年12月荷兰王国与印度尼西亚联邦共和国在圆桌会议协定中关于籍民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共14条及一附注。主要条款是:(1)移交政权时,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法令具有印度尼西亚国籍者,应声明“获得”或“选择”印尼国籍。如果声明“保持”荷兰籍或“拒绝”印度尼西亚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印尼国籍。(2)出生于印度尼西亚或在印尼居住至少已6个月的原保持荷兰国籍的荷兰成年人(已满18周岁或已婚者),有权利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印尼国籍。(3)出生于印度尼西亚或居住印尼境内的非荷兰人的荷兰属民外侨成年人,他们将获得印尼国籍,但在规定时间内,他们有权利放弃印尼国籍。(4)选择或放弃国籍的声明可直接向或呈函双方最高专员、值日法官以及两国政府所指定的官员表示。(5)本协议所述“在规定时间内”是指移交政权后的两年时间内,即从1949年12月27日至1951年12月27日止。1950年印度尼西亚政府按照此协议颁布实施细则,在全国开展了登记“选择”或“放弃”印尼国籍的工作。全印尼华侨也在此两年内进行了选择。凡在此两年内未向当地政府声明脱离印尼籍者,即“被动”成为印尼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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