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属东印度入境居留条例施行细则
书籍:世界华侨华人词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34页(407字)
荷印殖民地政府实施入境居留条例的具体办法。1917年12月4日以荷属东印度(今印度尼西亚)第六九三号法令公布。共10条。主要内容为:确定移民厅的组织及职能,规定进入荷属东印度的27个港口城市,即雅加达的丹戎不碌港、三宝垄、泗水、巴东、巨港、占碑、火水山(庞卡兰贝兰丹)、丹戎普拉、勿拉湾(不老湾)、丹戎巴来、孟加丽(望加丽)、沙璜、兰沙、丹戎槟榔、普劳桑布、文岛、丹戎班丹、山口洋、马辰、巴里巴板、万鸦老、望加锡(今乌戎潘当)、坤甸、槟港、打拉根、实叻班让、双溪贡通。其他口岸不准入境。这些城市也是入境移居换取居留字(即登坡字)的地点。居留字统一以移民厅名义发给。同时规定特定轮船公司船舶内之头等、二等乘客,其所持之登岸字(码头字)得与登坡字有同等效力。此细则中指定24家海运公司的船舶为特定轮船公司。头等、二等乘客无须再申请登坡字。本细则于1918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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