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殖民地外侨法令修正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75页(264字)

英属海峡殖民地对1933年1月1日颁布的外侨法令修正案。1938年3月7日颁布实施。修正案规定凡载有外国人的船只到达或将离开海峡殖民地任何港口时,必须向移民厅呈交全体海员名单,并将每一亚洲籍海员的辨认证用三联单呈交,同时呈交全体乘客名单。船主应集合全体船员与乘客,由移民厅官员检查及问话。如有偷渡者,船主必须向移民厅报告。如船主拒绝履行上述规定,将被处以叻币500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如移民厅官员发现船上有呈报名单之外的任何人,则按每发现一人对船主实行罚款叻币5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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