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一九〇二年限制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89页(364字)

美属菲律宾限制中国移民的法律。1902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主要规定:(1)*美国一八八二年排华法案亦适用于菲律宾,并责成驻菲总督酌情制定条例,使美国移民法亦得以在菲律宾有效施行。(2)凡进入菲律宾领土者,均须持有入境证(华侨俗称入口大字),方准入境居留。(3)对中国移民入境有所限制:凡属过去(包括西班牙统治时代)在菲岛居留,不论劳工或商人,或在菲岛现时经营商业的华侨眷属子女,均可按照移民法规定的手续,申请入境;凡属华人男女教员或学生和专门技术人员,预先获得政府批准许可者,皆准入境;中国政府所派出的官员如外交官、商务官及其眷属,准予入境;凡在菲华侨,如被发现没有居留证,或其他临时担保登陆,不符合移民条例者,将立即逮捕遣配出境。该法生效至1940年。见菲律宾一九四〇年移民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