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侨归化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94页(713字)

又称第二七〇号法令。菲律宾关于简化外侨归化手续的法令。1974年4月11日由总统科斯颁布。据1974年菲移民局记录,华侨报到人数为109238人。在中菲即将建交之际,菲政府惟恐上述华侨自动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亦不希望他们保留“中华民国国籍”而成为法律上的无国籍居民,故决定便利合格外侨归化入籍,效忠于菲律宾。主要规定:(1)成立以总检察官为主任的特别归化委员会,处理外侨归化入籍事宜。(2)凡属合格规范的外侨均可提出入籍申请,具体条件是:申请时年满21岁或以上者;申请人如在外国出生,系以正式移民或非移民限额进入菲律宾者;申请人须在菲居留10年或以上者,但曾在政府机关任职者、在菲已创立新事业或有实用的发明者、与菲人结婚者、曾在公立学校或立案私立学校任教2年以上者、在菲律宾出生者,可减为5年;信仰菲律宾宪法精神,品行端正,在居留期间无不法行为,在社会上与人和平相处;有正当职业,其收入足以维持家费而有余;能说能写菲文,或英文、西班牙文及任何一种主要的菲律宾方言;在申请入籍之前,其及龄儿女须在公立学校或立案私立学校攻读;熟悉菲人风俗习惯者。(3)凡有反政府的言行,及参加非法团体,从事反政府的颠覆活动者;曾采用暴动、斗争、暗杀的非法行为者;多妻主义者;曾犯有伤道德风化的严重案件者;精神错乱,或染有不治的传染恶病者,均不准申请归化入籍。(4)申请归化入籍者须由殷实可靠证人2名,签具誓书,证明与申请人认识多年,知其无不合格之处。(5)申请书须于1975年内呈交特别归化委员会。后又补充:收取申请费500比索;经济情况,以申请人最近3年的入息税报告计算;证人以菲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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