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私立学校教育局第三号通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01页(361字)

菲律宾关于私立学校语文教育的通令。1956年5月16日颁布。由于华侨教育的发展,以及教育菲化案不断在国会提出,菲律宾政府于1955年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所有华侨学校必须接受菲律宾政府的督察。接着台湾当局和菲律宾政府双方谈判达成协议,认为一切侨校必须登记立案,接受菲律宾政府的监督,必须教授最低标准的英文课程等。第三号通令的内容共8项,对侨校中小学的华文、英文、菲文课程时数、师资、华英文分班、毕业年限及其他各项,均有详细规定。其中第6项原则规定侨校英文课程教员以聘用菲律宾人为原则。同年7月6日又颁布第六号通令加以补充,即各侨校负责督导英文教学的英文主任,必须聘用菲律宾人。第三号通令原有“侨校开设之华文课程标准和师资,得依照中国政府的规定”等内容,于1960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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