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移民局第五号通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04页(389字)

菲律宾移民局关于外侨登记的通令。1947年12月12日颁布。主要规定:(1)14岁以上的外侨,每年最初60天内须向移民局亲自登记报到;14岁以下的外侨可由其父母或保护人代办报到手续。(2)报到者须呈外侨登记证,并须填写有关表格。(3)外侨登记证遗失者,须向主管官员挂失,并按照手续重新申请补发登记证。(4)外侨在1945年后报到者,须补纳报到费,各年报到的收费为:1945年5角,1946年5角,1947年5元。(5)各省市外侨登记官须将每年外侨报到情况呈报移民局。(6)外侨更动住址时,亦须于每年报到时报告主管官员,并领取住址更动的证明书。(7)主管官员须将外侨变动住址名单报告移民局及其他机关。(8)外侨去世时,其亲属或有关人员,须将其去世原因和日期报告各地有关官员,由官员即刻转报移民局,以便移民局将该外侨的居留权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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