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海外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31页(324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全称海关对城乡个体工商业者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的管理规定。1988年6月1日由海关总署公布。共10条。其中涉及归侨、华侨、港澳台胞和外籍华人眷属接受海外亲友赠送小型生产工具的有5条,主要内容有:(1)小型生产工具价值在人民币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报县、市级侨务办公室审批;2万至10万元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审批。(2)有关申报,须经海关核准。(3)小型生产工具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加工、维修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照章征税。(4)进口赠送的生产工具,不准出售和转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售和转让,须经所在地侨务办公室批准并由海关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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