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号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40页(360字)

南越吴庭艳政权限制外侨资本、排斥华侨的法令。全称为越南共和国外侨产业转让条例。1956年4月20日颁布。凡6条,规定:凡欲将不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各项工业、农业、手工业等企业,以及商业牌税其正税在500元以上之商店、汽船及飞机,需费或免费租让地,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享有特惠权的外国人(如华人)时,事先须获“越南共和国总统”之准许;凡欲将各项工业、农业、手工业器材移往越南境外者,亦须获“总统”准许;欲获上述批准,当事人须有地契及一切必要证明文件,先向财政部长申请,财政部长于接受后15天内拟具意见,转呈“总统府”;如触犯该法令者,当处以5000至50万元之罚款及1个月至5年之监禁,或处以上述两项处罚之一项;如违反条例,未获准许将器材转移出境者,当由法庭宣判,没收其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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