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文革”期间被占侨房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749页(472字)

中国政府关于华侨私房政策。全称关于落实“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的华侨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6月8日制订,同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9条。主要内容有:(1)凡“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没收的华侨私人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限期腾退。(2)凡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街道组织等占用的华侨自住房,应限期腾退。原住房因故拆除、改建的,可以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公房调换。(3)单位或个人挤占华侨私房,一律由现住用单位和现住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拨出相应专款或专用房屋,统筹解决确实无力腾退的困难户。(4)动员现住户搬迁,应由其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的领导包干负责。对经多次教育仍无理拒迁者,要给予必要处分。法院受理有关起诉,依法判决,限期搬迁。(5)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城建、侨务、统战、纪检、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按期限组织落实。规定适用于清退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私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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