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外侨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05页(346字)

又称一九五八年第三号法令。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保障其公民的合理工作机会及监督雇佣外侨职工而制定的法令。1958年1月19日由总统苏加诺、劳工部长森约纳(Samjono)和司法部长玛英哥姆(Maengkom)联名签署颁布,刊载于印尼政府《国家公报》1958年第8号。共16条。其中规定:未经印尼劳工部长的书面批准,禁止任何雇主雇佣外侨。本法令生效时,雇主已雇佣的外侨,可当作获准雇佣6个月。6个月后,必须重新申请获准后才可雇佣。劳工部长在作出决定批准雇主雇佣外侨职工前,应先向由劳工部、社会部、文教部、宗教部、商业部、工业部、财政部、外交部、农业部、航业部、交通部及内政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研究审议,才能作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则须提交内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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