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国籍(自愿入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2页(299字)

缅甸独立时为在缅甸境内定居者确定或选择国籍的法律。又称一九四八年国籍(自愿入籍)法。共12条。主要内容:(1)凡是出生地点系在英帝国自治领内,且曾在1942年1月1日,或1948年1月4日前10年之内连续在缅甸联邦内任何一地居留8年以上者,均可以向其居留地官员申请缅籍公民证。(2)如果该官员决定该申请人无入籍资格,该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高等法院上诉,反对该官员的决定。(3)除非事前得到总统许可,凡是在1949年1月4日以后提出的申请书,任何官员或法庭均不得予以接受。1982年10月12日,缅甸政府公布*《缅甸公民法》后,此法即同时宣布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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