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业菲化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18页(483字)

菲律宾国会通过的主要针对华侨零售商业的菲化法案。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菲律宾自治政府早已提出。1945年9月和1951年1月曾两度在国会通过,但为当时的塞尔西奥·奥斯梅尼亚(Sergio Osmeña,1878—1961)总统和艾尔皮迪奥·季里诺(Elpidio Quirino,1890—1956)总统否决搁置。1954年5月20日此案又在国会通过,6月19日拉蒙·麦格赛赛(Ramon Magsaysay,1907—1957)总统签署批准,列为菲律宾共和国法律第一一八〇号,随即施行。此法规定:立即停发外侨零售商营业执照,新申请者必须为菲律宾人;凡在1954年5月15日以前已从事零售业的外侨,准予经营至本人死亡为止;如为合伙或公司组织,准予继续经营10年;并规定违法者吊销其执照或遣配出境。此案批准实施后,菲华商联总会和中华商会同人曾奔走呼号,并向最高法院起诉,但无效果。据统计,1955年全菲华侨零售商共有1.6万多家,至1960年已减至1.3万家。但华侨中以其菲律宾籍妻子名义申请营业执照者仍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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