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赔偿华侨损失证明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67页(531字)

墨西哥共和国政府对在1910年革命动乱中遭受生命财产损失的华侨给予赔偿的文件。宣统三年十月廿六日(1911年12月16日)由中墨两国订立于墨西哥城。在前言中,墨西哥政府对华侨的遭遇向中国政府道歉致意。并声称,墨西哥政府力持凡一国革命党或乱匪所为,其国除国际法所承认诸特别例案外,一概不能承担其责,而上段所言情事,墨西哥政府以为亦不在国际法承认诸特别例案内,此次情愿给予补偿,以昭情谊,将来不得以此作为成案。双方均愿免将来再有辩论,故和洽议结办法共4款:(1)墨西哥政府交付中国政府墨币310万元。(2)该款应由中国政府派驻墨之外交代表或其他秉权代表收受,并于1912年7月1日或以前在墨西哥首都交付。(3)凡在墨西哥境内之中国人民,当1910年内乱时或因其事所受身家财产之损失,并自1910年11月20日迄本证明书议定之日期限内华侨一切损失,因本证明书定有交付之款,中国政府或其人民不能再向墨国政府或其人民要索任何赔偿。所有华侨因该内乱声请赔偿之案,从此全行销废。(4)本证明书应按两国法例批准,并至迟必须于1912年6月15日在美国华盛顿的墨西哥大使馆互换。但实际上因墨西哥政局动乱不止,墨国从未兑现赔偿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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