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兰士瓦劳务进口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72页(319字)

又译德兰士瓦输入劳工法令。1904年2月英属德兰士瓦政府制定的关于非欧洲籍劳工进口的法令。主要规定:所有劳动者必须以契约劳工的名义输入;契约以3年为期,期满或遣返原地,或续订3年;如果工人拒绝遣返,得处以监禁、罚款,然后强迫遣返,契约劳工除在兰德矿场从事非熟练工作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熟练劳动或职业,并不得置产;契约劳工必须居住在雇主提供的矿场附近宿舍内,不得擅自离开;如领得许可证,外出不得超过48小时;招募工人的执照由德兰士瓦的助理总督发给;外国劳工局的监督和督察,应定期到工地和矿井巡回视察,了解华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及他们与雇主的关系,并听取华工的申诉。1907年6月14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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