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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68页(1784字)

【生卒】:1632—1704

【介绍】:

近代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出生于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就读于威斯敏斯特中学,20岁入津大学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在牛津学习和工作期间,厌恶经院哲学,热心研究物理学、化学和医学等自然科学,并与化学家波义耳、医学家塞丁汉姆等相识,深受他们的思想影响。1667年后,曾长期担任辉格党领袖舍夫茨伯利伯爵的秘书、顾问和家庭教师。后因参与辉格党的反复辟活动,被迫随舍夫茨伯利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回国,曾在新政权中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和殖民大臣等要职。主要人学着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宗教宽容的信札》、《教育漫话》等。

(1)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 洛克以当时资产阶级的自然状态说、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作为其人学思想的理论内容。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曾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根据自然法都享有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人都可依其自由意志决定自身的行动,而毋须得到他人的许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多于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因此,自然状态并非“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和平、自由、互助共存的状态。洛克认为,人类因其私利不同,必然发生争端,为避免战争,人们便订立契约,组成国家。认为人类成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标在于保全自己的财产。他把国家执政者也看成是订立契约的一方,也要受契约的约束,如果执政者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等自然权利,人们起来推翻它,也是正义的。

(2)人的本性是追求幸福和快乐 洛克指出:“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趋向”,“人既然是一种含灵之物,所以他便受了自己组织底支配,不得不受自己思想和判断底决定,来追求最好的事物。”他认为,人的一切意志、情感和理性活动都是由人的欲望所决定,而人的欲望又取决于外物对人的身心作用。所以人都是逃避使人身心痛苦的事物,追求使身心快乐的事物,人的本性就是追求幸福和快乐。洛克认为,道德上的善恶取决于人趋乐避苦的天性。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

(3)人有远虑即有德 洛克指出,人的利己本性使人只关心于己有利之事,即便他们看到的是最大的公认的好事,只要他们以为它与自己的幸福无关,也就不关心,不为它所动;并且人只注重眼前的实惠和暂时的幸福。洛克认为,但人毕竟是一个有理性的生物,理性能为人达到最大幸福提供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因此,人在追求幸福时,要用理性来权衡利弊,谨慎判断,选择人生真正的幸福和最大的快乐,切勿以小失大,以近障远。洛克进而指出,人在追求个人幸福时,还必须考虑他人和社会幸福。他告诫人们,人应当听从理性的指导,要有远虑,有远虑即有德。而远虑就是要考虑把眼前利益和将来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他认为,从长远看,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并存不悖的,而且只有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幸福,个人的幸福才有最终的保障。因此,人生应当以求得最大最长远的幸福为根本目标。

(4)意志与自由 洛克认为,意志与自由是人身上两种不同的能力,二者都是人这个实体的属性,故不能把二者联系起来。在洛克看来,意志是人心的一种选择和决定的能力,它是由人的欲望决定的。由于人的众多欲望不能得到满足,产生了不快之感,这种不快感又激起人的意志活动,去追求快乐,逃避痛苦。在此意义上,意志并无自由可言。自由是人这个主体的另一种能力,它是指主体本身的自由。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存在物,他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精神活动,可以按照自己心理的选择和指导来思想和运动。但自由并非是为所欲为,而要受必然性的束缚。洛克认为,自由的基础是人追求幸福的必然性,人如果认识到并服从于这一必然性,就是最自由的。洛克还认为,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只有以遵守共同法律为前提,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的社会自由,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支配自己财产和人身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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