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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锡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419页(2318字)

【生卒】:772—842

【介绍】:

唐代文学家思想家。字梦得,彭城(今江苏省铜山县)人。世以儒学称。贞元九年(793)擢进士第,又登宏辞科。精于古文,善五言,今体文章亦多才丽。从淮南节度使杜佑入朝,为监察御史。贞元末(805)与柳宗元等人参预王叔文领导的政治革新,转屯田员外郎等职,“颇怙威权,中伤端士”。改革失败后坐贬连州刺史。在道,再贬朗州司。在任十年,唯以文章吟咏,陶冶情性。元和十年(815),自武陵召还欲用,复以文讥政事再出为播州刺史。播州偏远,顾其有老母在,改授连州刺史。去京师又十余年,连任诸郡刺史。大和二年(828)自和州刺史征还,拜主客郎中,累迁礼部郎中等。晚年与白居易友善,唱和往来,其诗“江南文士称为佳作,虽名位不达,公卿大僚多与之交”。开成初年(836),复为太子宾客分司,不久,授同州刺史等,卒后赠户部尚书。刘氏诗文尤精,然其为人常为时人所讥,乃作《子刘子传》自辩:“天与所长,不使施兮。人或加讪,必无疵兮。”刘禹锡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天人之论中。在人学思想方面,他的“天人交相胜”的命题,突出了人对天的作用,突破了片面“法”天的传统观念。刘氏的人学思想,标志着自韩愈以来天人之论的深入发展。刘禹锡的着作世称《刘宾客集》,又称《刘梦得集》,有今人卞孝萱校订的《刘禹锡集》。

(1)天与人交相胜 对天与人的定义是,天为有形之大者,人为动物之尤者。他认为,大凡入形器者皆有所能有所不能,所以,天之所能人固然不能。然而,人之所能,天亦有所不能,人可用自己之所能胜天之所不能,这就是“天与人交相胜”。刘氏进而对天与人做了比较。他认为,天之道在生殖,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因而,“天之能在于阳而阜生,气雄相君,力雄相长;人之能,在于阴而艺树,义制强讦,力分长幼”。这里,他首先区别了天道和人道。天道的特点是生植,具体表现是强弱,人道的特点是法制,具体表现是是非,自然的东西是天,社会的东西属人。也就是说,天之所能是生万物,人之所能是治万物。天只是执其所能以临乎下,而并不干预人事之治乱;人只是执其所能以仰乎天,而并不干预寒暑之更替。人一旦意欲自主,则可以有意取胜于天。因为天无私念,亦无意识,所以“天非务胜乎人”,而人却相反,有目的、有意识,所以“人诚务胜乎天”。也就是说,人可以有目的地用天之利,立人之纪。天人各有所长,可以利用各自的长处,交相取胜,胜过对方,但天胜人无意,人胜天则有备。刘禹锡作《天论》,乃是对他之前的几位思想家关于天人关系说的总结。韩愈偏于天,李翱偏于人,柳宗元主张天人不相预。到刘禹锡这里,他认为韩愈的天人之论以及柳宗元作《天说》对韩愈观点的反驳都有些偏激,没有论尽天人之际。所以,刘氏自己又作《天说》以极其辩,表现了刘禹锡对天人关系的重视。刘氏“天人交相胜”的思想,是中国人学史上,比较明确的人定胜天思想的雏形,在中国人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他尤其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扬弃了荀子“圣人不求知天”的说法,在理论思维上超过了荀子、王充及柳宗元的水平。

(2)理昧而言天 在区分天人的基础上,刘禹锡提出了“理昧而言天”的命题,用“理明”和“理昧”的概念,揭露了天命论产生的根源。为了说明这个论点,刘禹锡提出“数”和“势”的范畴,认为一切自然现象都有它的“数”和“势”。数,指规律,如舟行水上,有沉有不沉,其中有“数”,即有规律性。势,指事物运动过程中的趋势,或其必然性,如舟在水中运行,疾徐即其势。数和势的关系,刘氏认为“数存然后势行乎其间”,就是说,数决定势,势依赖于数,即规律性决定运动的必然趋势,如舟中载重量大,运动速度就慢等等。他认为,人对数和势的理解有清楚的,有不清楚的,此即“理明”与“理昧”。理明则不信天命,理昧则归之于天。他以操舟为例,小河行舟,没有人讲天命,因为在小河行舟,其数和势都容易了解,快慢、停离都能掌握;但海上行舟,可以突然遇到狂风大浪,对大海的数和势就不容易了解,快慢停离也不能像在小河中那样容易掌握,因此无论平安到达,还是发生危险,“舟中之人未尝有不言天者”,都把原因归结为老天爷,刘禹锡认为,这就是理昧的结果。没有掌握和了解事物的规律和发展趋势,因而归结为天命。这是对柳宗元“力不足者取乎神”的进一步发挥。它涉及到自由与必然的问题,认识了事物的数和势,即自然的客观规律性,就能摆脱盲目性,成为自然的主人,从而从宿命中解放出来。刘禹锡的这一思想是中国人学史上的重要突破,对人的解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3)人道昧则举人而归乎天 刘禹锡还从社会治乱的角度探讨了天命论产生的原因。他认为,“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是非分明,就能依法进行赏罚,这是人道明的表现。人也就不讲天干预人事,不讲天命。“法小弛则是非駮(杂乱)”,是非不清法制遭到损害,不当赏而得赏,不当罚而受罚,这样“天命之说亦駮”,即有讲天命的,有不讲天命的。“法大弛,则是非易位,赏恒在佞,而罚恒在直”,法制遭到破坏,是非颠倒,人妖不分,无理可诉,人们不能掌握自己的命运,于是把遭遇归之于天,天命便到处流行。由此刘禹锡得出结论:“生乎治者人道明,咸知其所自(知道福祸原因),故德与怨不归乎天;生乎乱者人道昧,不可知,故由人者举归乎天”。但实际上,“非天预乎人尔”。这里,刘禹锡提出了天命论产生的社会原因,发前人所未发,其理论深度亦超过了荀子、王充和柳宗元的水平,在中国人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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