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12页(1426字)

【生卒】:1630—1704

【介绍】:

清初思想家,初名大陶,字铸万,号圃亭,四川达州(今达县)人。着有《潜书》(初名《衡书》)。

唐甄痛恨封建帝王,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在他看来,“古之王者”,“不得已而杀”人,只就“有罪”之人和在“临战”之时,“有罪而杀,之所不能免也;临战而杀,汤武之所不能免也”。后来的帝王,反其道而行,“皆鼓刀之屠人”,假“大将”、“偏将”、“卒伍”、“官吏”之手,“过里而墟其里,过市而窜其市,入城而屠其城”,杀人如麻,“杀人者众手,实天子为之大手”。他把帝王与杀人越货的盗贼并列,尖锐指出:“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者,固然是盗贼;“杀天下之人而尽有其布粟之富”的帝王更是贼。“杀人之事,盗贼居其半,帝王居其半”,因此,“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他愤怒地表示:如果上帝委派他去治理杀人之狱,杀一人的盗贼固然应以身抵罪,帝王则“虽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杀一人之罪”。

从这种思想出发,唐甄提出“抑尊”的观点。他认为“天子之尊,非天帝大神也,皆人也”。大胆地把帝王从天上拉回人间,从“神”恢复为“人”。同时指出:“位在天下之上者,必处天下之下”,不但不能随意凌虐匹夫匹妇,而且要到“闾里父兄”中去受教,访求治理天下之策,“人君惟能下,故天下之善归之,是乃所以为尊也”。

唐甄重视法律的作用,指出:“国中无法,虽众不一,其主可虏;军中无法,虽勇不齐,其将可禽(擒)”。但仅仅有法还不够,“有法而无实,国亡;赏罚不中,国亡”。“令行则治”,“令不行则不治”。法令能切实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其效用。为此,他要求执法“不私于故,不偏于亲,尊卑有等,冠服有章。文武之官,各尽其职”。“有罪必刑,战后必诛,虽亲昵不赦。有劳者必厚其赏,有功者必尊其爵,虽仇疾不吝”。同时用刑罚保证法令的实施。而在使用刑罚时,要“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特别是“专利、蔽主、徇私、党邪”的“狐之官”、“豺狼之官”、“匿狐鼠养豺狼之官”,他们是“元恶之臣,多援要誉,其罪难见”。对他们不但要用刑罚,而且不能用“常刑”,必须用“变刑”。因为“常刑者,律刑也;有司议之,人主不敢私”,只能“以齐小民”;“变刑者,雷霆之威也”,“以治元恶”。只有这样,才能惩治这些“民之仇,国之贼”。从而做到“刑约而能威”,令行而禁止。

唐甄主张执法持平。他认为,“天地之道故平,平则万物各得其所”。“人之生也,无不同也”,都应该是平等的,不平就会“倾天下”。从这种思想出发,他要求封建统治者“重民”。他把民比作一个人的身体,把君主比作身体内部的心,指出:“身有疾,则心岂得安”?“君之爱民,当如心之爱身”。不能偏于亲贵,应该是“刑自贵始,自宠始,自近始”。对老百姓,则应“省刑轻杖”,即使是杀人犯,也不过是“逞一时之忿,自陷其身于死”。以死相抵,“足蔽其辜”,如果“又从而杖之,是淫刑也”。

唐甄继承儒家德化教养的传统思想,认为“仁义礼智,犹匠之有斧刀绳尺”,“天下之人不齐”,使之齐一,就必须以“仁”养之,以“义”服之,以“礼”裁之,以“智”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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