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勒,约塞夫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49页(715字)

【生卒】:1849—1919

【介绍】:

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创始人。一生从事法学教育工作和着书立说。先在符次堡大学任法学教授,1888年受聘于柏林大学,在该校执教直到逝世。主要着作有:《法学导论》、《法律史》、《法哲学》等。

作为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柯勒法学思想以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为基础,其特点是:保留了黑格尔哲学中的进化论和有神论的倾向,而几乎完全抛弃了黑格尔哲学中的辩证法。他从进化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类历史的真实意义一旦被察觉,就会展现出理想的持续倾向。但即使有了明确的终极目标,也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去实现。因此,应该毫无例外地细查各个时期人的生活的详情。

柯勒对“文明”一词赋予特殊意义,认为“文明”就是通过科学和艺术来控制自然。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一个民族的整个文明的一部分,是随着时代的演变不断发生变化的。因此,研究法律必须借助于历史和人种学。柯勒指出:法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一方面能维护现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又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具体到当前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存在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有时会刺激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应该提倡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相结合,法律的作用就在于谋求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结合,即促进社会结合。柯勒的法律思想反映了19世纪的特征。他既反对自然法学派,又否定历史法学派,而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调和作用,法律应当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他对法理学以及专利法、着作权法等,也有不少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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