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希,欧根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3页(965字)

【生卒】:1862—1922

【介绍】:

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法学家的奠基者,自由法学派的首创者。生于奥地利布科维纳省,曾在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学,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1879年任切尔诺维茨大学罗法教授。1906年任该大学校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迁往瑞士伯尔尼,从那时起,他作为一个法律社会学家和自由法的倡导者而闻名于世。主要着作有:《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家逻辑》等。

埃利希社会法学的基本内容是: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或法学而在于社会本身。按照埃利希的说法,“社会就是具有相互关系的各种人类联合的总和。”他指出,人类最初的联合形式是氏族和家庭。这两种形式的起源可以根据“社会化”或“社会连带关系”的因素来解释,他把社会看成是人们的联合体。社会联合是人们为社会生存而斗争的武器。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低级到高级的联合。国家是一种高级或更广泛的联合体。他否认法律是由国家制订的,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本身或叫做“社会化秩序”,而社会化秩序就包含社会的各种规则。但是社会规则并非都是法律。除法律以外,还有道德规范和宗教教义等等。他以这样的法律概念为前提,认为法律是同人类社会一同产生的,法律先于国家而存在。他说“法律史证明,人类最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在国家的领域和范围之外,司法并不起源于国家,而却生根在国家以前。”这是由于人类最初的法庭并非由国家委派的,法庭的判决和有效力也非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如当事人不服法庭的判决,他可以自己实行报复性行动。这在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有屡见不鲜的例证。后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了国家制订法律,建立法律以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和社会秩序。

埃利希还提出法律的可变性,鼓吹“活的法律”以及“法官自由裁定”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社会有机的基础或社会有机的骨骼。由于立法工作很难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因此,法官的判决不能只靠已制订的成文法,可以采用“自由判决的方法”。他所说“自由判决方法”就是法官根据自己“自由”发现的法律去处理。在他看来,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官的个性在审判活动中得以充分发展。这种理论为法官的专横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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