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汉思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哲学社会科学名人名著辞典》第657页(1007字)

【生卒】:1881—1973

【介绍】:

美籍奥地利公法学家,现代资产阶级“规范学派”或“纯粹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出生于布拉格,1911年起开始担任维也纳大学法学院讲师,1919年升为教授。1920年任奥地利最高法院法官达10年之久。1940年定居美国,先后在哈佛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执教。主要着作有:《国家学说的主要问题》、《国家学概论》、《国际法概论》、《纯粹法学》、《法和国家的一般原理》、《联合国法》、《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什么是正义》等,《纯粹法学》一书是他的代表作。

凯尔森纯粹法学的理论基础是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认为:只有经验事实或经验现象才是“确实的”或“实证的”,否认客观世界和客观规律的可知性。凯尔森及其追随者认为,实在法是唯一必须遵守的法律,必须脱离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条件来研究法律。法学家的唯一任务在于研究、分类和解释法律规范。他力图以一种“完全科学”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排除道德和精神上的考虑,甚至不承认公正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属性。他认为法律要具有合法性,就必须由一拥有权威的机关发布。法律合法性的标志是它必须是“法律秩序”的产物,它必须派生于一个已被接受、被支持并被承认为社会统一的合法工具的既定法律制度。所谓“法律秩序”是指许多法律规范的一个等级,它是由“基本规范”、“宪法”、“法律”、“法令”等等组合而成的系列。这个“基本规范”在凯尔森那里是一个假设。只有存在这样一个假设,才能使法律秩序的其余一切成为可能。正如他所说的,一切次要规范之所以合法有效是“由于而且也只限定于它们是按照基本规范所定的方式制定出来的。”这样,他完全排除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断定法律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现象,抹煞法律的阶级性和它同经济政治的联系。

凯尔森对国家的解释也与众不同。他把国家与法律等同起来,否认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认为国家唯一的职能是按法律治理,以维护秩序与和平为目的。他把国家看成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是法律秩序起作用的一个分支机构,国家的权威只有符合法律秩序的要求才是合法的,才具有约束力。此外,他还宣扬“法官立法”、“自由裁定”等观点,主张建立“世界法律”和“世界政府”,为帝国主义国家的对外侵略扩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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