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的抽象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318页(288字)

语法最基本的性质之一。语法不是说明具体的词和句子的含义,而是在已经抽象化了的词的基础上抽象出存在于词、词组和句子中的关系,即人们遣词造句的种种规则和格式。如“桌子”、“台灯”等词意义不同,其语法性质却相同,都是名词,前面都可加上数量词组,如“一张桌子”、“一盏台灯”。又如只要掌握了“甲被乙怎么样”这一格式,就可以造出许多不同的句子米,如“老李被汽车撞伤了”、“敌人被我们打垮了”、“吃了”等。每个词、每个句子在语法抽象中已失去了具体意义,只是一类词、一类句子所共有的一般意义,体现的是种种关系而不是具体词或句子的本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