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319页(653字)

①语法规则的一种性质。指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表达要求,选择运用相近的语言形式,使语言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在语序和虚词上。语序的选择性在偏正词组的修饰语排列上体现得最明显。如一个名词性中心语前面有几个递加的定语时,排列次序有一定的灵活性。如“一位纺织厂的年轻工人”、“一位年轻的纺织厂的工人”、“纺织厂的一位年轻的工人”三个偏正词组中,名词“工人”前有三个递加的定语,排列次序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样,语法关系也没有多大的改变。虚词在直接组合中选择性较大。如在一个偏正词组里,助词“的”或“地”有时可用可不用;联合词组中的连词“和”有时也可用可不用。虚词在关联组合中有较大的强制性,但强制性中仍有选择性。如一个组合的逻辑关系非常明显,不用虚词也不至使人发生误解或发生歧义时,虚词可以不用。这种情况在口语里常见。又如一种逻辑关系可以用不同的虚词表达出来。语法规则的强制性和选择性是对立统一的,强制性是语言统一的要求,选择性是语言表达丰富性和多样性的要求。选择性以不违反基本的语法规则的强制性为前提,它是这个前提下的小自由。②一个实词能与某些实词组合,而不能与另一些实词组合的现象。可分为:(1)词汇上的选择性。“吃”能与“饭”组合,不能与“床”组合是受词汇意义的限制。(2)语法上的选择性。动词能与名词组合表示动宾关系。语法上的选择具体体现在各类实词的次范畴的搭配关系上。如形容词可分为一般形容词和非谓形容词,一般形容词可用在名词后构成主谓关系,非谓形容词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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