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字的创造和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语言、文字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语言学大辞典》第987页(741字)

文字学史研究内容之一。1949年前中国十几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三十几个民族没有文字。1949年后,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教科事业,党和政府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需要、客观条件和本民族自愿选择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创制、改革文字。到1958年,为壮、布依、苗、彝侗、哈尼、傈僳、佤、黎、纳西等十个民族创制了拉丁字母形式的文字方案。改革文字的民族,一是在原有字母的基础上加以充实提高,一是采用新的字母系统。原使用拉丁字母形式的景颇族拉祜族,在原有字母基础上设计了文字改革方案。傣族原有四种傣文字母形式的文字,在西双版纳和德宏两大方言区傣文的基础上分别设计了两种傣文的改革方案。1959年,原使用阿拉伯字母形式文字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采用拉丁字母形式,设计了两种新文字方案。壮族文字方案,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的新文字方案,业经国务院批准推行。1957年国务院修改批准了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原则规定:少数民族创造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里相当的字母表示。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话,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使用和教学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用两个字母表示一个音,另创新字母或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个别情况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等办法来表示。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该尽量取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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