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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9页(597字)

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的第一个土地纲领。根据一年来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28年10月14日召开了中共边界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12月,以湘赣边苏维埃政府的名义颁布实施。这个土地法共分9条,第一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第二、三条,规定土地分配后的经营方式,并规定“禁止买卖”;第四条,规定土地分配标准,以人口分配标准为主,也可按劳动力的标准分配;第五条,规定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以乡为单位分配为主,也可以几个乡或区为单位分配;第六条,规定山林的分配方法,茶山与柴山平均分给农民使用,竹木山由政府所有;第七条,规定土地税的征收,一般征收收获的百分之十五,如遇天灾,经政府核准可以免交土地税;第八、九条,规定手工业工人、红军与赤卫队的官兵、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分配土地之标准。《井冈山土地法》由于没有先例借鉴,时间短,经验不足,又受到“左”倾思潮的干扰,还有三个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二是土地没收后归政府所有,农民只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这些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任务不符合。尽管如此,《井冈山土地法》为指导湘赣边界的土地斗争,为土地革命路线政策的形成作出了贡献,为全面地大规模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打下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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