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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优待红军家属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32页(213字)

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制定颁布。共13条。主要内容:规定各县、区、乡均须组织优待红军家属委员会;苏区公民无论男女老幼,均须参加优待红军家属的义务劳动,并且具体规定村以下按劳动力强弱和工作性质设立耕田队、杂务队、检查队以实行对红军家属礼拜六义务劳动。该条例还规定了红军家属应享受的优待,包括义务劳动工、各项社会捐助、购买权优先、医药费补助、介绍工作照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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