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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社区消费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141页(498字)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兴国县上社区劳动群众在自愿基础上创办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1932年9月创办,社址初设兴国县城大井头,后迁上社街。社长李逵应,工作人员有会计,后增营业员、下乡员和加工桐油、刨烟工人20多人。社长兼伙夫,会计兼营业,采办兼脚客。区社成立初,股金不多,由社长、会计、采办分头借得200元资金进行营业。后以每股5角,全区筹集800余股,收股金400余元,随着业务的发展,资金仍感不足,遂于农产品收购时发动群众先交货,待出口销售后再结帐,以解决资金困难。自开办至1933年3月,盈利600余元,以50%作公积金,10%为奖金,10%为文化教育捐款,30%股金分红。区社在赣县茅店、吉安陂头分别设立采办处。区社除代群众办理大豆、花生、茶油、鸭等运交江口外贸分局出口,办理食盐、布匹、煤油、办公用品的购销外,还组织铁、木、篾匠生产农具,组织群众创办硝盐厂、樟脑厂、织布厂、熬糖厂、刨烟部等,并将其产品销售本县甚至湖南。合作社的创办,为群众解决了生活和生产的问题,受到苏区广大群众的支持,得到中央领导的赞扬,并号召全苏区学习其办社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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