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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工人生活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07页(379字)

1927年11月18日至21日召开的海丰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该决议案共十二条:(一)实行三八制,手工业工人及店员每日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童工女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二)无论男女老幼做同样工作应得到同样工资;(三)工人以前如有支取长工薪及债务此后一律取消;(四)工人因工作身体受伤的,店东应照给工资及医药费;(五)工厂商店作坊工人住处应有卫生设备;(六)工厂归工人管理;(七)店主无故不得任意开除工人;(八)失业工人应由公家设立工厂给予工作;(九)取消包工制,店主及工头如有虐待工人者枪决;(十)女工在产前后应有两个月休息,工资照付;(十一)按照物价增加工资;(十二)取消合同制。该决议案的制定和颁布,以法令形式具体维护了工人的劳动和生活的权益,对提高工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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