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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08页(178字)

1928年2月20日由海丰县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主席团颁布施行。共18条。规定凡18至35岁、身体健康的青年应当兵一年;青年农民应征入伍后,其家庭无力雇工耕田者,由该乡苏维埃政府负责派人帮助耕种;军人家庭如无力购买肥料、农具,可向苏维埃劳动银行借贷;家人子女入学免收学费,父母如有死亡,由苏维埃政府负责安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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