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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0页(442字)

1929年12月28日,在鄂豫边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后颁行。包括土地没收细则、土地分配细则和附则3部分,共21条。主要内容,规定土地没收的对象是地主、豪绅、反革命分子及祠堂、庙宇、祖积、公积所有的土地。没收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等9种人;富农多余的土地本人愿拨出归公者,应予以分配;中农的土地不得分配;不反动的豪绅地主家属也分给一份土地。分配的标准,以全家每年需要粮食之多少及以土地出产之多少为标准。这一土地法规,是在《临时土地政纲》基础上,作了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之后形成的,是鄂豫边苏区一个较为完善而可行的土地法。它颁布时间较早,并在内容上避免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不仅较好地体现了中共六大确定的土地政策的正确规定,而且有所创新和发展,如对富农经济所作的政策规定。它的制定,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形成后开展更大规模的土地革命运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同时也为全国各根据地土地革命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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