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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1页(305字)

1931年10月,鄂豫皖特区苏维埃政府制定颁行。主要内容:就征收商业累进税的意义、范围、税率和办法作出规定和说明。具体规定鄂豫皖苏区佣金税、营业税、进口累进税、特种税4项税则,并使之贯穿区别对待的原则,即一方面要把捐税的负担移在最有财产的剥削阶级身上,另方面对工人、贫农、城市贫民和烈士家属完全免税;对工人农民所办的消费合作社及其它一切合作社,由财经委员会酌量情形,给予减轻税收或完全免税;对于商贩在苏区购买部分特产运往苏区外,或将苏区外的棉布、棉花、粮食、药材、食盐等类货物输入苏区销售的,则一律免税。这就较好地保证了苏区的财政收入,又满足了苏区人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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