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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豫皖苏维埃区域成立中央分局决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2页(487字)

1931年3月10日,由中共中央制定并通过。决议案提出了组建鄂豫皖中央分局的原则,并初步确定了鄂豫皖中央分局委员会委员和书记。指出:为着适应鄂豫皖苏维埃运动的扩大,红军第四军与皖西独立师的发展,中央政治局特决定在这一地区成立中央分局,以直接领导这一地区的土地革命的开展。在这一苏区未与江西中央苏区打通以前,中央分局完全直隶于中央政治局,其职权系代表中央政治局而高于各省委。中央分局的组织定9人,分局以沈泽民任书记。中央分局成立后,原鄂豫皖边特委即应取消。并规定皖西成立特委,管理苏区非苏区10余县工作,归鄂豫皖中央分局直接管辖。中共中央这个决议案下达后,即开始了鄂豫皖中央分局的组建工作。其间,中共中央又作了人事调整,改定张国焘为书记。5月12日,根据这一决议案和中共中央的新决定,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于河南光山新集(今属新县)成立。这一决议案和后来的新决定,以及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的成立,一方面推动了鄂豫皖苏区和红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为推行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政策作了准备,同时使张国焘控制了鄂豫皖苏区和红军的主要领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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