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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集体农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384页(455字)

李立三“左”倾错误产物。1930年秋,鄂豫皖苏区根据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通过的《土地暂行法》精神,开始从“乡苏维埃到区到县都努力办农场”。中共鄂豫皖特委提议,黄安办5个,麻城、黄陂、光山各办3个,罗山办1个。农场范围以20担为起码,经费由苏维埃负责。1930年9月底,首先在鄂东北黄安县兴办农场。并超出特委原计划,全县10个区中8个区在办,尤以中心区域的三、四区热烈,三区在长冲和谭河坝办了2个农场,四区在七里坪办了1个总场。随之,其他地区如麻城的乘等地也办了两张店四民农场、矮岗畜牧场、朱家洼农场等。办农场的地方,将农民的房屋打通,办食堂、做会议室和宿舍。农场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星期天和节日休息。实行这种超越民主革命阶段的“左”倾土地政策的结果,使得农民只觉得土地革命是苏维埃的,不是农民自己的,不敢有勇气来为自己的土地革命而斗争,因而失去了生产积极性,农民的革命热情也受到挫折。同年底,随着李立三“左”倾错误被中共中央纠正,鄂豫皖集体农场先后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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