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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会四区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32页(376字)

1927年12月,在中共琼崖特委和乐会县委的直接领导下,乐会县第四区召开全区农民代表大会,制订和通过了《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土地权归农会,耕种权归农民。二、所有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如祖赏田等)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三、尚未切实调查户口、重新划分土地经界以前,所有自耕农原耕之田地,仍暂由耕者耕管,但须向农会领取耕田证。四、所有贫农未得田耕或耕而不够食者,可切实向农会报告发给。五、所有一切实业,如树胶、槟榔等一律收归农会,由区农会分配各乡农会收管。六、所有债项一律不还,以后借贷由农会担保。”这个《办法》反映了农民的土地要求,不是提“没收一切土地”,而是提“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及公田”,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颁布后,深得农民拥护,把乐会四区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改革迅速推向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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