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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崖农民消费合作社办社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33页(335字)

1931年7月27日琼崖苏维埃政府发布第9号通令,规定了农民消费合作社办社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1)各地所设立的消费合作社贩卖的货物,须以农民日常必需品为主,附属品或消耗品、装饰品,只依靠资本的可能而贩卖之。(2)合作社所贩卖的货物,须有全盘的计划。必需品的估价,除购价及工脚费用外,所得的利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奢侈品不在此例,可以增价贩卖(但也不得过高)。(3)各级苏维埃须随时检查合作社是否依照此原则去办理,倘否,须力为纠正。同时,合作社也须经常报告当地苏维埃。通令发出后,苏区消费合作社在经营思想和管理方法上进行了整顿,疏通了商品流通渠道,促进了苏区和白区之间的商品交换,使消费合作社得以更好地为苏区军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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