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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498页(345字)

闽浙皖赣苏区税法之一。1933年7月1日,由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颁布。共18条。规定累进税率为全年收谷5石以下免税;5至10石,每石收土地税5升半;11石以上,每增收10石增收税谷2升。对田地分上、中、下3等,上田亩收税谷4石2斗,上地亩收税金2角5分;中田税谷3石5斗,中地税金1角5分;下田税谷2石5斗,下地税金1角。红军官兵及无劳力家属、工人、雇农、苦力、赤卫军及少先队积极分子等免税;贫农、中农减税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减半。该税法所规定的税率较上年增收半升谷。为此,方志敏还特地撰写了《对今年土地税征收法的解释》一文,称是为顺利的争取革命战争全部胜利,充裕红军给养而规定的。相信全省劳苦群众为保障已得到的土地革命利益,是完全愿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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