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鄂赣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89页(1098字)
1931年10月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公布。公布的时间约为同年10月至11月中旬。全文共9章68条。即一、总则;二、工作时间;三、工资;四、女工及青工;五、雇工方法;六、安全与卫生;七、社会保险;八、职工会与劳工保护;九、劳动法的执行与工厂的检查等。这个劳动法,对苏维埃政权下的工人阶级的各项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总则中的第一条规定,凡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活之劳动者,无论其为公有机关或个人雇用之男女工人,均得受本劳动法之保护。第二条规定,凡过去国民党政府压迫工人之一切法令,及雇主虐待工人的雇佣契约,无论其为文字或非文字的概作无效;必须由职工会与雇主重新订立团体契约,规定工作时间,与应遵守的劳动条件,以保障工人的权利。在工作时间方面,此法规定,所有工人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并规定,16岁至18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岁至16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凡在下午9时至上午6时工作的工人,每日工作时间应减一小时。工人每周经常须有继续不断的42小时休息。还规定,每年有12天节日应全日休息,即:1.1月27日列宁、李卜克内西、卢森堡纪念日;2.2月7日二七惨案纪念日;3.3月18日巴黎公社纪念日;4.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屠杀工人的上海惨案纪念日;5.5月1日国际劳动节;6.5月5日马克思诞辰;7.5月7日国耻纪念日;8.5月30日上海五卅运动纪念日;9.7月27日夺取长沙纪念日;10.8月1日全世界反帝运动日;11.11月7日苏联十月革命纪念日;12.12月11日广州暴动纪念日。在工资方面,此法规定:“增加工资,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价及生活标准规定最低工资,至少每六个月由劳工委员会审定一次”,“各种企业内(国家合作社或私人的)实际工资额,由工人(由工会代表工人)和企业主管或企业经理人用集体合同规定之”,“女工、青工与成年男工做同样的工作,得同样工钱”,“夜工工资须高于通常工资,八小时者增加五分之一工资”,“因厂方过失停工,不得克扣工资”,“雇主在劳动契约所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开除工人。如发生变故,工人请求退工时,须由厂主发给三个月工资的退职金”等。在女工及青工方面,规定:“十八岁以下的女工,怀孕和哺乳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做夜工”,“所有体力劳动女工,产前产后休息十星期,工资照给”,“哺乳的母亲在工作时间内,每三小时可以休息半小时来哺乳小孩,不扣工资”,“十四岁以下的儿童,严格禁止雇用”等等。其中有些规定,例如8小时工作制、全年12个节日假,在当时苏区处于战争环境下,事实上是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