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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赣苏区税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95页(455字)

湘鄂赣苏区初创阶段,主要是反对国民党政府的苛捐杂税,还未建立新的税收制度。1929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发布的《革命政纲》中,曾宣布摧毁剥削群众的税收机关,如厘金局、杂税局等,焚毁国民党政府的粮册及地主的田契、借券;取消湘鄂赣3省反动政府的一切苛捐杂税,由苏维埃政府重新设立单一的农业经济累进税。1930年7月,湖南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对于农业累进税和商业累进税,作了具体的规定:农业税征收率为2%~25%,累进到25%为止;粮食之外,其它农产品每年征收一次,折合稻谷计算,合并征收;商业税征收率为5%~25%,成本在400元以上的,不论多少,均按25%征收。参照上述税则,湘鄂赣苏区结合本地情况,征收农业税和商业税,一般都有所减轻。据典型调查材料,平江县枚团区东茅塅农民税收负担,1928年每人平均负担5元左右,1930年每人平均负担下降到1元左右,1931年继续减少,每人平均只有8角左右。这就说明,湘鄂赣苏区的税收是以尽量减轻群众负担为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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