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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赣苏区卫生事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597页(504字)

湘鄂赣苏区各级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对卫生事业极为重视,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发展苏区的卫生事业。各级苏维埃政府设立了卫生部,先后成立了4所红军医院,鄂东南苏区办了红军总医院,许多县也都办有医院或治疗所。这些医院或治疗所,既为红军伤病员治疗,也为当地群众治病防病。1932年,又设立群众医院,并在医院内附设医师训练班,培训医务人员。同时,协助革命互济会购买痘疫苗,发动群众种痘。各级苏维埃政府还想方设法解决医治疾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取从国民党统治区购进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与此同时,还大力开展卫生宣传工作。1932年6月2日,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发出训令,颁布《市政卫生条例》,规定街道应清洁,沟渠应疏浚;街头巷尾应立公厕;商店、小贩出卖食品应用清洁器具遮盖;公共地方应设立垃圾箱;禁止乱扔污物、垃圾和随地吐痰;禁止贩卖病死畜禽与腐烂食物;禁止在街道上随便放养家禽、家畜等。6月5日,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再次发出训令,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各革命团体,加紧领导群众开展捕蝇灭蚊运动,防止疫病流行。这些措施实行后,湘鄂赣苏区的卫生状况,较之革命前有了较大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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