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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南苏维埃政府商业累进税征收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4页(487字)

1931年9月颁布执行。共10条。第4条规定税收以营业户为单位,按不同商品确定计算标准。凡属生活必需品,如食油、食盐、火柴、药材等一律免税。凡属普通用品,如煤油、粗布、文具纸张等,以平均年利2分计算,其征收税率如下:资本总额50元以下的免税;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税率为2%,实收税金2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税率为2.5%,实收税金5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0元就增加税率0.5%。凡属奢侈品,如洋货、香烟等,以平均年利3分计算,其征收税率如下:资本总额50元以下免税;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税率为3%,税金3元;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税率为4%,税金8元……以此类推,每增加100元就增加税率1%。在征收期限上,第6条规定一年分3期,每4个月为一期,每期缴纳全年税率的1/3。并规定所征税收除上缴30%给省苏维埃政府外,其余由各县苏统一支配,办好当地的教育、卫生,救济孤老残疾,改善社会交通等。该条例在湘赣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继续被采用,后因颁布了“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本条例才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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